【英国检察机关体系②名词解释如下】
英国检察机关体系名词解释:英国在中央一级设有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和副总检察长(Solicitor General),领导法律事务部(Law Officers Department),即中央检察机关。各地的检察机关称作刑事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简称CPS),系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而建立的新体制。1985年以前,英国主要的检控任务由警察承担。1986年10月,首先在大伦敦市区建立刑事检控署,继而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划分为31个区,每个区各建立一个刑事检控署。1993年4月1日,31个区又合并成13个较大的区,每个区由首席检控官和若干检控分署(Branch Crown Prosecutor)组成,现有110个检控分署。在伦敦和约克建有总部大楼。
总检察长的职责如下:①将各区首席检控官提交的履行职责的年度报告副本呈交议会,并予公布;②任命首席检控官和其他人事调动;③对首席检控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指定首席检控官向其汇报案件情况;④有权制定有关的条例,如要求警长向首席检控官提供、移送材料等内容的规定。
首席检察官的职责如下:①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②接管警察或他人提起诉讼的所有案件;③就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事项向警察提出建议;④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后,依照该法的特别规定在上诉程序中为起诉方出庭;⑤于每年4月4日后向总检察长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向总检察长汇报他所指定的案件;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材料;⑦向检控官发布业务准则,就一般原则(如应否提起或中止诉讼)进行指导;⑧有权任命一名初级律师或在政府机关任职的高级律师,担任起诉或接管诉讼活动;⑨具有中止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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