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名词解释如下】
关于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本条例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上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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