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②名词解释如下】
政府法制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拟定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保障行政管理领域法制不断健全、完善和有效施行的活动。政府法制工作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其职能主要是代政府拟定法律文件草案,审查政府各职能部门拟定的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法律文件草案,代政府接受和审查下级政府呈送备案的法律文件以及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见政府法制部门)。至于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权限,则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例如,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国务院享有拟定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国务院部委享有拟定行政法规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以及自行制定规章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享有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自行制定规章的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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