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名词解释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名词解释:
1980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施行。 该规定共十二条,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的。它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结婚登记;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个人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听从自愿;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婚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该规定只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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