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如下】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国家机关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自我保护;特别保护;矫治与安置;奖励、处罚;附则共十章六十三条。《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规定培养、教育、引导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文化、法律等手段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教育为主的原则,该条例适用于居住和进入贵州省境内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条例》还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委员会、学校、家庭、成年人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奖励处罚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条例的颁布,对贵州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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