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名词解释如下】
“我所理解的政治哲学是一种道德论证,而道德论证又得诉求我们深思熟虑的直觉。当这样说时,就正在逼近我心目中的关于道德和政治论证的常识。此类常识包含下述内容名词解释:
首先,我们有理由认为它们要么正确要么错误;最后,这些理由和信念可以被组织到系统化的道德原则和正义理论之中。因此,政治哲学的中心目标之一,就是要对那些相互竞争的正义理论进行评判,并进而评估这些理论为自己的立场所作辩护的力度和融贯度。” 美国学者伊安•夏皮罗著《政治的道德基础》 实际上是一部关于启蒙运动以来的政治哲学史,民主政治是其基本立场和辩护对象。
(1)其研究领域、学科对象是什么?(2)研究方法是什么?(3)其内在结构是什么,有哪些组织和分支?(4)这种探究具有什么价值?
(1)目的论的;(2)预设前提的;(3)论坛或竞技场的;(4)过程的。作者比较重视的论点分别如下名词解释:
(1)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政治的目的在于促进其公民的幸福,而获得幸福的条件是充分实践美德;(2)政治的前提是意见分歧,或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3)权力机构如各国政府、警察、军队都是必需的,由其制定、执行将社会整合在一起的各种决策;(4)福柯认为,只要有权力关系,就会有政治,权力关系遍布于社会之中。索列尔认为冲突和对立是社会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接着,作者按系统论将政治活动解析为五个组成要素名词解释:
(1)公众主体,如社团、社群、民族;(2)公共领域,指与集体决策有关的各种事务;(3)为公共领域作出的政策选择;(4)集体决策形式,在现代西方社会包括一个合法的选民群体和一个立法机构;(5)行政和强制权力机构,包括行政和司法领域。最后,作者就政治子系统与社会母系统的关系问题,政治动力学问题,政治与价值论、道德律的关系问题作了引论式的讨论。
(1)概念的分析;(2)高层次的理论化;(3)悖谬的研究。(1)从逻辑上可以区分四种概念名词解释:
封闭的、本质主义的、家族相似的、实质上可争议的。例如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等作为意识形态就是家族相似的概念。“民主”则是一个最典型的实质上可争议概念。台湾学者郭秋永著《三大民主理论》 即从此处入手,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对当代各种民主理论作了深入的比较、剖析、归类。概念分析要求对概念进行三种检验名词解释:
逻辑上的独立性、外延与内涵的恰当性、功能性。(2)衡量政治理论的恰当性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标准(对于一切理论适用),如内在的一致性、简单性、平稳性、形而上学和科学的相容性、理论传统的支持等;一类是特殊的的标准,如与最佳道德理论的相合性、真理性、合理性、商谈理论、反思的平衡等。(3)并不存在克服悖谬的单一固定的方法。“或许只有采纳某种意识形态才能让我们避免或逃脱悖谬。”
权力、权威、国家、主权、法律;正义、平等、权利、财产权;自由、民主、公共利益。依其相关性,这12个概念被分成了三组。其次是高层次理论化,如有关权威基础的讨论、自由理论、权利理论等,以及被作者称为超高层次理论的各类意识形态,如无政府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等。最后在各种探究中能发现很多悖谬。作者指出特别要注意各种意识形态以其独特的方式处理悖谬。该著主要篇幅即在围绕这十二个概念,结合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展开分析、评论。该著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政治哲学史的性质。
权力基础、权力手段、权力范围、权力延伸、权力效能。罗素对权力的分析接近此定义名词解释:
“如果A对B的行为能产生意图性的效果,那么A对B拥有权力”5。然后,作者认为最重要的权力理论是权力分立学说。政府有三种核心职能名词解释:
立法、行政、司法。西方到启蒙运动时期才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但早至罗马共和国就有了分权的政治实践。分权是抵制个人专权和避免利益集团操控政治的必要保护手段。三权分立是美国宪法背后的政治理念。不过,拉斯基认为,“分权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均衡”。托马斯认为,“作为集体决策的核心部门,立法机关体现了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5。作为这种政治理念的受益者,托马斯仍然对分权学说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分权不是遏制专制与派别纷争的充分条件,而且分权可能妨碍政府工作的高效率。
(ⅰ)给B一个这样做的规范性理由;(ⅱ)排除B不做Φ的某些理由,A对B才拥有政治权威。”5对于此定义,作者补充说明,该规范性理由可以是合法的、趋利避害的或合乎道德的;其中道德理由是最重要的,但未必是一个至上的排他性的理由。从此定义来看权威与权力的区别,权力可能仅仅用惩罚来充当理由,而权威首先是用合道义来担任理由,同时包含合法的理由在内。权威与权力的联系在于名词解释:
权威往往与权力结合在一起,权威能增强和加固权力,也有无权力但有权威的机构或个人存在。
(1)如果没有一个政治团体负责为我们做集体决策,公民们会为此浪费无数时间;(2)通过制定和贯彻集体决策,权威保障了提供公共益品时的公平;(3)根据博弈论,社会需要政治权威来加强社会协作或者维护基本的人际信任;(4)政治权威能实施公共安排——从道路规章、度量衡到统一货币,便利人们之间的交往,它保障了制度和实践的一致性。
神权、知识和同意。第一种基础即君权神授说,该理论有四点主张名词解释:
(1)君主制是神授予的制度(在古代中国则是天授);(2)世袭权利不能废除(包括君权与各级贵族权利);(3)君主只对上帝负责(在中国是对天、社稷、宗庙负责);(4)民众消极的服从是上帝所喜乐的(在中国意识形态也强调对君主绝对的顺从)。作者引用了卢梭、洛克和中世纪神学来批判和否定此说。第二种基础由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指掌握政治知识和技艺的政治家应该成为政治权威。对此柏拉图的论证思路是设定了政治的目的论,把问题引向人类共同的善(幸福、福利、繁荣、秩序、正义),从而把政治学转变为伦理学。关于用制度保证政治目标实现和防止执政者专权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问题,柏拉图似乎没有考虑。作者认为,柏拉图主要提供了一个“善的实质理论”,此种理论由约翰•罗尔斯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发扬光大。5不过,柏拉图关于哲学家、政治家、统治者、护卫者与普通公民、贱民奴隶的等级划分,关于前者追求真理、掌握知识,而后者只有意见、谬见的贵族政治观,已经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教育的发展而崩塌了。
(1)同意对于一个稳固的政治社会之必要性;(2)同意和政治目标一样重要;(3)同意对于命令资格之必要性;(4)同意的性质;(5)同意的标准。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可以发现第一个和第二个观点。同意可分为明示和默许两种。在现实政治中同意说与神权说可能并存,例如中国儒家政治哲学既主张天授和世袭,又一定程度地认可民意。在讨论了一些关于同意的论点之后,作者特别提到哈里•贝然的主张,他认为政治关系的基础是实际的个人同意,此种同意以理性主体、责任承担、自我抉择为设定前提。显然,贝然的主张属于自由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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