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分配名词解释如下】
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分配名词解释:
为了逐步缓解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对各种人才的大量需求,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早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要求对大学、专门学院等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工作分配,在照顾学用一致的原则下,分配他们到民族地区或有民族事务的部门工作。1963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中规定:在首先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应在调配计划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 因此,大批少数民族毕业生在50年代和60年代回到了民族地区,成为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反复强调对少数民族毕业生,根据他们的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回本民族地区。 与此同时,为了满足民族地区对各类人才的需要,1980年以来,教育部和各部委的部分高等院校举办民族班,并对民族班毕业学生的分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民族班学生除因特殊情况个别留在内地工作外,一律回原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分配工作,对教育部所属院校定向招收的民族班学生,要求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分配,学校负责派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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