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考试题库网 发布日期:2022-06-17 共9人浏览过

每年报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的人数不断增多,但实际通过率并不高,刚开始大家不知方向没有经验,不知道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需要买什么资料,不知道怎么提高做题速度。今天盘点一下有关“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考试题型_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试题及答案”的答疑。供参考与学习,希望能帮到你。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报名时间】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每个月都有。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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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报名官网入口】

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时间】

2022年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时间第一次 1月27日;第二次 3月24日第三次 4月21日;第四次 5月26日;第五次 6月23日;第六次 7月21日;第七次 8月18日;第八次 9月22日;第九次 10月27日;第十次 11月17日;第十一次 12月15日。注:具体2022年报名及考试时间请以官方报考公告为准。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科目】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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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_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实操试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难吗?】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的难度与往年差别不大,只是内容比较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其实还很容易的。下面几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备考经验攻略可以参考:

①建议在备考阶段,一定要刷真题练练手,并且从中体会命题思路,或者将真题作为模拟题来做,测试自己的水平。

②刷题也要有条例,胡乱刷题不可取,要按照顺序去刷题。

③总结各模块考查知识点,重点复习那些高频考点,要稳住心态,时刻保持谦虚,相信自己考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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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要不要买网络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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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考试精选试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17年6月1日,公司董事长王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共有8名董事出席会议,其他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议案一、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拟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议案二、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拟由公司职工陈某替换张某担任监事;议案三、鉴于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将本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组建新的公司。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前述事项。董事会就此作出最终决定。董事会的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B. 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

C. 董事会决定公司职工王某成为监事参加监事会

D. 董事会决定公司合并

 

 

【答案】: A

 

【解析】:

 

A项,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B项,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C项,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决议。

D项,决定公司合并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2017年6月,公司选聘董监高,以下( )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 2013年9月,A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该公司2015年2月破产清算完结

B. B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2016年8月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B负有个人责任

C. 2011年4月C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2013年4月执行期满

D. D负债500万元,2017年4月归还完毕

 

 

【答案】: A|B|C

 

【解析】:

 

A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三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D负债500万元,2017年4月归还完毕,已清偿,故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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