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名词解释如下】
敲诈勒索罪名词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是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名词解释:(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关系。犯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被害人的不动产或债务。如迫使被害人转让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迫使被害人废除债务关系等。(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即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这是本罪与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主要区别。敲诈勒索的方式,有口头的,有书面的;既可以对被害人当面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投寄恐吓信件,或者由第三者转达口信进行威胁;可以是赤裸裸地威胁,也可以用暗示的方法威胁。如以将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加以杀、伤相威胁,以将要揭露其隐私相要胁,以将要毁坏其财物进行恫吓等。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凡是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的,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在敲诈勒索时,遭到被害人的拒绝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动的,则不是本罪,而应当以抢劫罪论处。(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索取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讨还借贷自己的财物的故意,威胁恐吓对方交还财物的,不能构成本罪。我国刑法第15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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