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基本权利和义务名词解释如下】
我国青少年基本权利和义务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的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股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以及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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