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行为名词解释如下】
土地法律行为名词解释: 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事实。 它是土地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三个特征:(1)必须是为一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2)必须是有意思表示的行为;(3)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土地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消灭,大多数是由行为引起的。土地法律行为按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 法律行为即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土地法律关系主体自觉地以确立、变更和消灭一定的土地法律关系为目标所进行的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实施法律禁止的或者不履行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力的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命令、土地纠纷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 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土地法律关系,通常是隶属性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这种土地法律关系的形成,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赋予一定的强制力。司法行为是由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包括公证、调解、裁定和判决等。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以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原有的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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