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②名词解释如下】
有罪推定名词解释:无罪推定的对称。对被控犯罪的人,应作为实施犯罪的人对待,即使其犯罪嫌疑人无确实的证据证明,法官处断难明的,也应以有罪论处。它是封建专制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所推行的一项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把被指控犯罪的人都看做是有罪的,为了获取证实其罪行的证据,就允许刑讯逼供,正如意大利着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所说:“法律准许我折磨你,因为你是有罪的。”所以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是与有罪推定紧密相连的。根据有罪推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无确实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官思想上存有疑问的,在定案时仍要按其被控告的罪行论处。如我国《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指出对疑罪应按被控罪行论处,同时又只能处以该罪的赎刑,以示从轻,就是有罪推定在定案时的体现。在中世纪的法国、德国,法官对刑事案件所作出的“存疑判决”,实际上为变相的有罪判决,也是实行有罪推定的结果。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后,不少国家在立法上规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但同时又有一些例外的有罪推定的规定,如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278条规定,没有固定住址和职业的人、乞丐和流浪者,如持有价值100法郎以上的物品,不能证明其来源的,应受惩罚。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作为例外的有罪推定的规定,已更为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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