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②名词解释如下】
标准化法名词解释: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标准化法的内容一般包括名词解释:标准化机构的设置和权限;标准编制的对象和程序;标准化的纲要和计划;标准的应用范围;推广新标准的时间;贯彻标准化的制度、责任以及违反标准化规定时的处罚等。现代标准化是近二、三百年发展起来的。标准化包括制定和贯彻标准的全部过程。各国对于标准化的管理以及标准化的性质,基本上有两种类型名词解释:一种是标准化由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每种标准都具有法律地位,如苏联、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等国家;另一种是标准化管理在总体上不具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多数经济上不实行集中管理的国家。这些国家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有的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或办事机构,有的是政府参与的民间团体,也有的是纯粹的民间团体。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标准化立法,日本在1949、1950年先后制定了《工业标准化法》和《农林物质标准化法》;民主德国在1954年颁布了第一个标准化条例和成立标准化局的法律;1960年保加利亚通过政府法令,确定了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南斯拉夫在1977年颁布了《标准化法》。在另外一些国家,虽然标准制度是自愿性的,但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也以立法形式加以强制实行。如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署、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制定的标准,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强制性的。中国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标准化的任务、标准的概念、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标准的贯彻执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等重大事项和制度。该条例指出名词解释:“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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