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律师制度②名词解释如下】
英国律师制度名词解释:英国律师制度保留了许多历史上的传统,而且将律师分为两类,即初级律师(solicitor,又译事务律师)和高级律师(barrister,又译出庭律师)。这两种律师的产生各有其不同的起源。初级律师起源于代办人(attorney),即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替身”这种职能而出现;高级律师起源于辩护人(pleader)。在17世纪前后,二者的业务内容已有明确的区分,代办人的任务是在法院出庭、提出和收领文书、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手续费等;辩护人的任务是运用辩论技术和法律知识来帮助他人。
初级律师是英国从事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如订契约、立遗嘱等)、起草书信、调解纠纷以及办理转移不动产、组成公司等。初级律师不仅可以受聘于当事人,而且可以接受检察机关的委托,从事于追究犯罪的活动;至于代表当事人出庭陈述或辩护,仅限于在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初级律师的资格要比高级律师为低,无一定的学历限制,但必须在初级律师协会登记为练习生,实习期4至5年,还必须通过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英国现有7万名初级律师。
高级律师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法律专家,法律修养较高,可以在除治安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出庭。但高级律师不能与当事人直接发生联系,而必须通过初级律师去接触当事人。高级律师的酬金也来自初级律师,而且高级律师不得登广告招揽业务,也不得从个人的好恶出发,拒绝初级律师的聘请。高级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原则上必须在英国的大学取得法律学位,并且必须是伦敦四大律师公会的成员。英国现有6900名高级律师。
英国还有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简称QC)。这是英国律师界最高的头衔,平均每10名高级律师中,有一名获得这一头衔。
初级律师和高级律师都有各自的律师组织。初级律师的组织称初级律师协会(Law Society)。原为职业团体,始于18世纪,后发展为当今的初级律师组织。它自设学校,规定初级律师的练习生实习规则和考试办法,颁发初级律师开业执照。高级律师组织称高级律师公会(Barristers’Inn),原为学术团体,始于14世纪,后演变为高级律师组织,设在伦敦,掌管高级律师的训练、考核和执行纪律等事项。现共有四大律师公会(亦译四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即林肯律师公会(Lincoln’s Inn)、格雷律师公会(Gray’s Inn)、内殿律师公会(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公会(Middle Te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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