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议会名词解释如下】
斯里兰卡议会名词解释:
国家的主要立法机构。 实行一院制。宪法规定,斯里兰卡议会由196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6年。 凡年满18岁的斯里兰卡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大选时由各政党或独立人士团体提出按顺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根据得票多少,在选区按比例获得议会席位。 议会的主要权限是制定法律,包括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以及修改或增设宪法条款的法律。在新宪法颁布前,议会无权废除或中止宪法、或宪法的一部分。 议会拥有财政权。除按议会通过的法律或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外,任何地方政府或政府机关都不得征收捐税。 任何议员认为总统犯有故意违反宪法罪、判国罪、受贿罪、滥用职权贪污等,不能胜任现职时,均可以书面形式呈交议长、弹劾总统。弹劾案最终要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可罢免总统。议会每年至少开会1次。议长、副议长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秘书长由总统任命。 总统负责召开议会会议,宣布闭会并有权解散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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