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名词解释如下】
集体土地所有权名词解释: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唯一的、统一的国家本身,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个集体经济组织;(2)国有土地在用地单位间的转移,只转移使用权,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而集体土地在国家与集体组织或集体组织相互之间发生转移时,可以转移土地的所有权;(3)国有土地的处分权属于国家,而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并不完全属于集体组织;(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虽然也比较广泛,但不能享有国家专有的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财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在不同历史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并不完全一致。 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集体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村级单位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由乡(镇)集体农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诸项权能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将部分权能分离出去,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行使。集体经济组织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必须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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