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名词解释如下】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名词解释:
1912年8月10日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布,共二十二条。 该组织法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下列议员组成:各省省议会各选出10名,蒙古选举会27名,西藏选举会10名,青海选举会3名,华侨选举会6名,中央学会8名,共274名。众议院以各地人民选举之议员组成,每80万人口选举1名,人口不足800万可选10名,蒙古、西藏、青海同参议员额。参议员任期6年,每二年改选1/3。 众议员任期3年。不能同任两院议员。 两院正副议长由各院议员互选。两院会议同时举行,会期4个月,亦可延长。 两院分别进行议事,两院议决一致方可成立。在宪法制定前,两院同时行使临时参议院职权。 特别宪法由两院合议。两院议员各须达到2/3方可开会,3/4以上同意方可议决。 两院可以弹劾总统和国务员。两院议案可强制总统执行。 非经两院同意不得逮捕议员。 国家预、决算均由众议院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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