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制度(海)名词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制度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进行证明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建国初期,我国公证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1951年9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名词解释:公证工作归市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办理。其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1958年后,公证工作一度被消弱。1978年开始,公证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这是我国规范公证制度的基本法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证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先后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和诸多的公证细则。如《赠与公证细则》、《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等。现在,我国的公证制度,无论从机构的建设,或法规体系的建立,都有很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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