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学习资料名词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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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干粉灭火器指的是可以灭a类b类c类火及电火
一、 A 类火灾名词解释: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5
红区指无气压 , 绿区指合格气压, 黄区是给绿区缓冲用的 比如
夏天会热胀冷缩 如果灭火器罐内没有缓冲空间 那么罐体就会爆炸了,
所以在黄区 是正常的;如果指在红区,表示没有压力,就不能使用必须
去换药。
灭火器的检验标准
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灭火器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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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名词解释: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名词解释: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5.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名词解释:
a.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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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灭火器的型号是按照《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的。它由类、组、特征代号及主要参数几部分组成。类、组、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一般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
出现与危险环境的情况
分数值
连续处于危险环境中
10
每天在有危险的环境中工作
6
每周一次出现于危险环境中
3
每月一次
2
每年一次
1
几年一次出现在危险环境中
0.5
事故发生后可能结果的分数(C值)
可能结果
分数值
细化修正后定义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100
10人及以上死亡
灾难数人死亡
40
3人及以上死亡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15
1人及以上死亡
严重伤害
7
重伤
重大手足致残伤害
5
职业病
受伤较重
3
轻伤
引人注目轻伤
1
微伤
对发生危险可能性(L值)定义的修改(1)名词解释:
原可能性分类
修改后的可能性分类(设备环境及管理因素)
完全被预料到 10
极可能
无安全控制设施、无管理控制措施,无法避免事故发生
相当可能 6
较可能
无安全控制设施,但有管理控制措施或在同类作业中发生过多起事故,无法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15
不经常但可能 3
可能
安全控制设施不全,有管理控制措施或在同类作业中曾经发生过事故,无法有效地杜绝事故的发生。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1
较少可能
本质安全化控制设施不全,有管理控制措施和有效的报警、监测手段,能预测事故的发生或在同类作业中曾经发生过事故、事件。
可设想但不可能0..5
不可能
安全设施全,有管理控制措施,能有效杜绝事故的发生。
极不可能 0.2
实际上不可能0.1
对发生危险可能性(L值)定义的修改(2)
原可能性分类
修改后的可能性分类(人的因素)
完全被预料到 10
极可能
经常发生习惯性违章作业、无证作业、酒后作业
相当可能 6
较可能
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时常发生违章作业或疲劳作业
不经常但可能 3
可能
在生产作业节奏较快的情况下,偶尔发生的违章作业或操作不熟练。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1
较少可能
因健康或环境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偶尔失误或误操作
可以设想但不可能0.5
不可能
安全控制设施全,
极不可能 0.2
实际上不可能.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