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名词解释如下】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名词解释: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两个行政机关)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构成共同诉讼的条件是:(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主体条件;(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实行共同诉讼可以简化诉讼程序,省时省钱省物,加速案件的审结,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同类事件上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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