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名词解释如下】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名词解释:
1989年2月24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号公告公布。 自1989年5月4日起施行。条例共有二十条,其中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对象为广东省境内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各部门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负责条例的实施。 条例还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保护青少年的责任、义务以及青少年的权利。包括残疾、弱智青少年的生活、学习、医疗、就业问题、工读学校结业,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的升学、复学、就业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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