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如下】
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
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
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
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
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
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
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
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由组合实施的保险
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业务,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好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事先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
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狭义告知仅指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广义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状态、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告知或通知保险人
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产生影响的事实
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存在或不存在,或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价值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是损失发生时承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不能高于实际现金价值
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合理时间内,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种类和质量的材料,以合理速度进行修理或重建财产所需的费用
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索赔, 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或施救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指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
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按保险合同的签定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此类推,直到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止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业务,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重要险种之一
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国际再保险业务的重要来源
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可保风险导致损失的保险
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有关法律赔偿责任
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致害人在公众场所由于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法人、团体和家庭、个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及日常活动,由于疏忽、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要适用于承保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
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因该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一旦他们因产品责任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由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保险
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活动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自己职责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中的疏忽、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
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造成的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造成的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承保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并由此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职业技术风险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导致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引起的索赔负责,而无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对义务人不守信用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
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若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保单此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费及利息时,除非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做反对申明,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交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它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旦被发现,保险人有权按其实际年龄调整保险费或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所交保费,并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自合同订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得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在保险事件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生存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时有规则地、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范围内的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该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期中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其他保险人处取得相应部分的赔偿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的责任限额
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保费和赔款也按同一比例分配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分保方式
原保险人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以上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分出公司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
分出公司按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
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条款临时商定。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业务,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按约定条件接受
对于约定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险人一经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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