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荒地使用权名词解释如下】
荒山荒地使用权名词解释: 单位或者个人对荒山荒地进行开垦利用的权利。 对于国有荒山荒地,国家一直采取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垦的政策,并在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中作了相应规定。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耕地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由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有计划地开垦荒地。社队新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1978年12月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可以有计划地开荒。 新垦荒地,自开始收获之年起,五年内不计征购。1979年8月农垦部颁布的《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有荒原的垦区和农场,应有计划地开垦荒地。 开荒建场必须精心勘察设计,要有设计任务书,按基建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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