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责任②名词解释如下】
被害责任名词解释:由于自己的行为诱发、导致或造成了被害事件而应当对之承担的责任。对被害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的,首先是加害人。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事件,是被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甚至是全部原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直接作用的结果。所以,不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加害人都必须承担被害责任。在犯罪被害事件中,加害人作为犯罪人,其应当承担的被害责任通常是以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除了加害人应当对被害事件承担责任外,在某些被害事件中,被害人的行为往往也对被害事件的发生起了一定的诱发、引导作用,或者加重了自己受害的程度。在这种场合,被害人对于被害事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有的被害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中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反击而成为被害人,其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对于被害事件的发生就起了重要的先导作用,因而对由此引起的被害,被害人自己就负有很大的责任。有的被害人由于自己违反交通规则而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与加害人的矛盾纠纷中故意挑衅、恶语伤害对方而激化矛盾,以致使自己受到伤害;有的被害人在被害之前缺乏必要的戒备心而使自己有意无意地陷入被害危险境地;有的被害人贪图小便宜或不义之财而轻易受骗等等,这类被害人对于自己所遭受到的侵害,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在犯罪被害者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根据被害人对被害事件的发生有无责任,把被害人分为无责性被害人和有责性被害人,并根据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比较,把有责性被害人分为有责性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同责的被害人和有责性大的被害人。对被害责任的研究和区分,不仅有助于全面认识被害原因,制定被害预防方案,而且有利于合理处理被害事件,正确解决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区分被害责任,也是判定犯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程度和决定适用刑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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