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事实名词解释如下】
土地法律事实名词解释: 土地法律规范确定的,能够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土地法律规范本身不能产生土地法律关系,只有通过土地法律事实才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不是土地法律规范所确定,与法律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也不能称为土地法律事实。 土地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下列法律后果:(1)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即由于一定客观现象的存在,使特定的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由于一定客观现象的存在,使原有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更。主体的变更既可以是主体的改变,权利与义务的转移,也可以是主体数目的增减;客体的变更可以是数量、质量,以及范围大小的变更,也可以是客体性质的变更,从而引起权利与义务的变更;(3)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即由于一定客观现象的出现,土地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终止。根据终止的不同情况,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即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如土地使用期满;相对消灭即将权利义务转移另一主体,如土地转包。 也可以分为全部消灭与部分消灭。 如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可以将使用期限内各年的土地使用费一次性全部征收,也可以按年度逐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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