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教育的法律规定名词解释如下】
我国青少年教育的法律规定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长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设立助学金。 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地方各级政府应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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