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名词解释如下】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名词解释: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设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据1990年统计,我国已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基本形式有三种名词解释:
①以一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②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双江拉祜族布朗族佤族傣族自治县;③以一个较大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其中包括级别不同的若干较小规模的其它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又包括有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无论哪一种形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这是历史发展形成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民族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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