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污染事故处理立法①名词解释如下】
中国水污染事故处理立法名词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第4章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本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注VX公众号【文得课堂】免费领取考试资料。
相关阅读:
毛概课后习题答案潍坊医学院精品课程
温州医学院眼视光学
鲁东大学成绩查询
2009年国家线
河北联合
新视野大学英语4答案
厦门大学法学院地址
河北省纺织职工大学
中医基础理论试题
电路第五版课后答案
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
电路第五版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