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案件Ⓕ名词解释如下】
漏罪案件名词解释:发现在押罪犯判决时和劳教人员决定劳教时所没有发现的漏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规定精神,对发现在押犯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尚需要处以刑罚的案件,原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要视发现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名词解释:如果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是由罪犯劳改前的所在地发现的,应由罪犯劳改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如果这种罪行是在劳改场所发现的,则由担负该劳改场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受理。虽然,这只是对发现罪犯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漏罪案件管辖问题所作的规定,但这一规定的精神也应适用于其他漏罪案件的处理。因此,在监管改造场所发现的漏罪案件,由担负该监管改造场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在劳改前所在地发现的漏罪案件,就由劳改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劳动教养人员的漏罪案件的处理,同样也适用这一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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