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海)名词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名词解释:中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进行监督管理所依据的的行政规章。1986年7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1986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兼营船舶”系指名词解释: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船舶经营人欲申请兼营国内或国际运输须向船公司所在海关书面申请并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并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后才能进行兼营业务。《签证簿》应随船携带,以便海关检查。从事国际运输的兼营船舶欲从事国内运输的,必须办结海关手续,并向海关申请,由海关核准在《签证簿》上批注签章后,方可以经营国内运输。从事国内运输的兼营船舶欲从事国际运输时,须在卸完国内运输货物后,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海关在《签证簿》上签证。兼营船舶在经营国内运输期间,不得擅自驶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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