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名词解释如下】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名词解释: 亦称权利主体。 土地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即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与法人。一般情况下,每一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不能少于两个。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各方在该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虽然不尽相同,但通常每一方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有:(1)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作为统一的整体,是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在土地法律关系上,国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2)各级政府土地管理机关。 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由国家授权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既是土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土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分为两个类型。 一类是实行经济核算制的社会组织,即具有独立财产,以从事生产活动或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另一类是实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社会组织,即享有独立预算,其财产来源依靠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组织或团体;(4)公民。 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活居住需要使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法规的规定,亦可成为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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