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海)名词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我国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法,在1991年4月9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上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公布施行。该法是在198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制定的。共4编29章270条。其任务是名词解释: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适用范围是名词解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第一编总则,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一般原则、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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