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名词解释如下】
管收所名词解释:国民党政府时期用于羁押无力偿还债务的民事被告人的特种监狱。《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第3条规定名词解释:民事被告人应提出担保,无相当保证人或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管收之名词解释:有逃匿之虞者;有犯刑事之嫌疑者;具有前二款原因之一者,而原保证人死亡或声明退保,不能另有其他保证者;判决确定显然有履行义务之可能,而不遵判履行者。“管收之民事被告人,至有相当保证人或交纳相当保证金时,或已遵判履行及本案完结时,应释放之。”管收期限,至多不超过三个月。管收所一般都设在看守所内部,只有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单独设立管收所,其管收人员常多至七、八十人。国民党监狱不仅监禁刑事犯,同时还羁押民事被告人。这些民事被告人并没有触犯刑律,而是由于找不到担保人或交不出保证金,才被监禁的。它说明,管收所是专门保障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其他有产者的经济利益而设置的,是反动统治阶级剥削、欺压人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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