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如下】
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
1988年11月19日经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基本权利保护;身心健康保护;特殊保护;家庭保护、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奖励处罚和管辖;附则共八章五十条。《条例》规定,制定该条例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对象为居住、进入辽宁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条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教育、引导、预防和矫治相结合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条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肖像权、荣誉权、智力成果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对人民政府、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也作了详细规定。 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辽宁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于切实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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