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如下】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名词解释:
1988年4月26日经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几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矫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附则,共八章六十条。《条例》规定:该条例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坚持教育、培养、保护相结合的方针。综合运用教育、文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保护对象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省、地(市)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正常工作。同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组织。

相关阅读:
调查研究法李肖霖律师
湖北大学地址邮编
概率论答案
机械设计基础课后答案
语言学教程胡壮麟
兰州商学院成人教育
大学英语4课后答案
计算机一级考试题库
结构力学课后答案
谨慎性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