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所名词解释如下】
裁判所名词解释:
日本、朝鲜对审判机关的称呼。 ①日本裁判所由最高裁判所和下级裁判所组成。最高裁判所主要负责受理不服下级裁判所判决的上诉案件;对一切法律、法令和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作出终审判决。 下级裁判所又分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简易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高等裁判所管辖权包括初审和上诉2种案件,对不服简易裁判所判决而上诉到地方裁判所的案件是第三审,为终审,对妨碍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则是第一审法院。地方裁判所对于广泛的案件享有司法管辖,并受理不服简易裁判所判决的刑民上诉案件;简易裁判所审理权限是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或判处刑罚为罚金或3年惩役以下刑民案件;家庭裁判所审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及成人危害青少年案件、家庭纠纷及特殊管辖案件。②朝鲜裁判所由中央裁判所、道裁判所和地区裁判所组成。 中央裁判所审理全国性重大案件,以及不服道、市裁判所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道裁判所审理本辖区内重大刑民案件和不服地区裁判所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地区裁判所受理本辖区内刑民案件并负责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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