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海)名词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名词解释:关于防止沿海水域污染的行政法规。1974年1月30日国务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共10条。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本暂行规定旨在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被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确保沿海水域和港口的清洁与安全。禁止在我国沿海水域任意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2.对船舶及沿海工矿企业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具体规定和对在例外情况下排污的规定。3.凡使用燃油的船舶和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4.对造成海水污染的肇事者的罚款,赔偿金和监禁的规定。5.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中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或持有人、船舶经营人、船长或指定执行船长职务的人员,其他对海水造成污染的负有责任的人。6.沿海港口或临海内河港口的主管机关,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划定防止污染的“禁区”和制订管理的实施细则。7.“港口主管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港口设置的港务监督。这一暂行规定对防止我国沿海水域污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际上取代了本暂行规定,并对防止海域污染作了更为详尽、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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