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时效(法)名词解释如下】
和解时效名词解释:
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请求第三者进行公断,在公断期间,通过双方自己的努力,或是驾驭外界的力量自行达成和解的时间限制。在申请仲裁前,是没有和解时效的,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的效力,均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努力。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这个和解协议是有时效限制的。我国不承认和解时效。《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诉人应当及时申请撤销案件。案件的撤销,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以前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以后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我国的仲裁规则强调的是撤销案件的权利在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但对自行和解没有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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