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海)名词解释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名词解释:本条款共分为8条。第1条保险期限。第2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第3条责任范围。第4条除外责任。第5条承保区域。第6条赔款处理。第7条被保险人义务。第8条争议。其中,责任范围规定如下名词解释:“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名词解释: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名词解释:(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而产生的费用;(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以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负责。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名词解释:(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2)救助费用;(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漂移物体、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和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条有关除外责任的规定为名词解释:“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和;4.核反应、辅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和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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