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同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名词解释如下】
华侨同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名词解释:
华侨同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颁布了《华侨同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或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国内公民为:(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华侨为:(1)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持有婚姻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 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之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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