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名词解释如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名词解释:
1972年12月27日通过,为现行宪法,共十一章一百四十九条。 该宪法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主民族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以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针。国家元首是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权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其常设机关是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国家权力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央人民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是政务院。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人民议会。国家的审判、检察机关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示威、宗教信仰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有劳动、休息的权利。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是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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